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

深圳市方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方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工业六路兴华工业大厦七栋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高新区南七道深圳数字技术园Al栋6楼。 法定代表人:余璟,主任。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香子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海大道2057号鸿隆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方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香子时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