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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1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数字技术园A3栋4楼C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80L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701-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885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住所地深圳市高新区高新南七道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1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562762859J。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榕光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GJUXB。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摩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安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七道007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3栋四楼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4GP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深圳市榕光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安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3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18.82元,减半收取14309.4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睿 审判员 聂 效 审判员 **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 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