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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3678号 原告: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数字技术园A3栋4栋CD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701-7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住所地深圳市高新区南七道深圳市数���技术园A1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562762859J。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市榕光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摩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深圳市安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七道007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3栋四楼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4GP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丰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第三人深圳市榕光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安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安华创新企业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2.26元,减半收取计7751.13元,原告预缴的其余7751.13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