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286号四楼东边(市政府对面粮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旭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上诉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江婷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