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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

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2执监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博输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鸿升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18年9月16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0112执1294号执行裁定,查明被执行人力博输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第三人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博重工公司”)、周万文作为被执行人力博输送公司的股东,截止到异议人鸿升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时,第三人力博重工公司、周万文均未依法出资到位,请求追加第三人周万文、力博重工公司为本院(2018)0112执1294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020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20)川0112执异150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为:一、追加第三人周万文为本院(2018)0112执1294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尚未足额缴纳出资98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二、追加第三人成都力博输送公司为本院(2018)0112执1294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尚未足额缴纳出资102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审查后认为,对于执行异议,应当在异议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裁决。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力博重工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本院作出的(2020)川0112执异150号执行裁定并未在裁定主文中表述是否追加力博重工公司为被执行人,经本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20)川0112执异150号执行裁定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川0112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并重新对申请执行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审判长  李世和 审判员  谷金燕 审判员  阳如莉
书记员  张建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