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602执345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君、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王建君偿还申请执行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7月10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883333元,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4520元、执行费7545.2元,共计1405398.2元由被执行人王建君、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王建君、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君、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5398.2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聂登高
书记员 王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