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2执异150号
本院在执行(2018)0112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博输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鸿升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力博输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三人周万文、力博重工公司作为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资本不足,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故对异议人鸿升公司主张追加第三人周万文、力博重工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8)0112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鸿升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力博输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作出(2018)0112执1294号执行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力博输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第三人周万文、力博重工公司均为被执行人力博输送公司的股东。2015年7月18日,力博输送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200万元减少至2200万元。减少的3000万元注册资本中,由股东力博重工公司减少1530万元,股东周万文减少1470万元。”力博重工公司和周万文变更注册资本后,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资本为1122万元,实缴出资为102万元;周万文认缴出资为1078万元,实缴出资为98万元。2015年8月30日,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确认二股东出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企业信息查询单、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追加第三人周万文为本院(2018)0112执1294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尚未足额缴纳出资98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0112执1294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尚未足额缴纳出资102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郑 恢
审 判 员 邹康英
人民陪审员 江 凤
书 记 员 郑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