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602执3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2020年10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0月26日、12月7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查明互联网银行有部分的存款,但被其他案件优先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于2020年11月13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没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于2020年11月13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没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于2020年11月1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的保险情况,没有可供执行的保险。于11月22日前往岳阳楼区东升社区居委会了解,没有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0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8日提交了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7月10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883333元,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4520元、执行费7545.2元,共计1405398.2元,由被执行人***、岳阳市君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2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405398.2元,尚有1405398.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聂登高
书记员 王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