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753号
申请人: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书来,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云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炙恒,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云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云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其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云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春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娜娜
书 记 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