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25执865号
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云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的(2021)鲁1425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南川区云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25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655000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一并缴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共9036元,执行费90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判决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立案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74317元,转出执行费9040元,剩余案款565277元已通过本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而后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云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该案判决生效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