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4951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达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义堂村富都新寓沿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U6EMB0Y。
法定代表人:杨晓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孝武,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融创阳煤朗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265号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460165013。
法定代表人:李景申,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渝发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701L。
法定代表人:彭永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嘉逊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1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57538G。
法定代表人:范金钊,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87257331。
法定代表人:袁其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66号附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7583XU。
法定代表人:向益友,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桐创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玉龙村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5L3B7W。
法定代表人:王大渊,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园区北路名嘉西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082994052Y。
法定代表人:张书来,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达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融创阳煤朗裕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渝发建设公司、重庆嘉逊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桐创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达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融创阳煤朗裕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渝发建设公司、重庆嘉逊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桐创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21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融创阳煤朗裕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渝发建设公司、重庆嘉逊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桐创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21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临沂达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