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3397号
原告: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园区北路名嘉西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082994052Y。
法定代表人:张书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森,山东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山东三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宁市名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红星美凯龙1号SOHO东单元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NXQY10。
法定代表人:王玉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名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元征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