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石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与三门峡石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03民初709号
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石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三门峡石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3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