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艾格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磐石市鸿翊禽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鑫诚发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4民初2302号
原告:磐石市鸿翊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诚发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了原告磐石市鸿翊禽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诚发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生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磐石市鸿翊禽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提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鸿翊禽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0.00元,全额退回原告磐石市鸿翊禽业有限公司。
案件管辖异议审查费100.00元,退回被告四川鑫诚发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高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