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艾格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四川金艾格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5722号
原告:**和,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金艾格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工业园区贾家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与被告四川金艾格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和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1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