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0234号
原告:成都恒达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5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系成都恒达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金艾格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工业园区贾家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恒达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艾格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恒达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恒达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