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651号
原告:成都卡尔多特减速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12号大厅A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茗,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工业园区***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卡尔多特减速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卡尔多特减速机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卡尔多特减速机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