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7民初4711号
原告:广东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
法定代理人:李惠娴。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公司员工。
被告:恩平市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莫顺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旗公司)与被告恩平市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云、彭燕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铭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数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7日,被告达腾公司因为承包施工中山至阳春高速公路开平至阳春段永久用电工程的前期启动资金不足,向原告提出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无息出借150万元予被告作为永电工程的前期启动费用,被告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15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和21日向被告共支付150万元。被告于2020年12月7日和21日分别向原告偿还50万元,共计偿还100万元,尚余50万元未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达腾公司辩称:1.对于尚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50万元没有异议;2.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待工程总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时,答辩人才需要偿还借款,故利息不需要支付。总承包方预计这几个月内付款,答辩人收款后立即偿还借款。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证据:
1.原告与被告企业信息资料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身份信息;
2.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还款期限为2020年9月30日前,被告现已经逾期还款,构成违约,需要支付利息;
3.收据一份、农信社交易回单二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出借款150万元;
4.银行付款回单二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00万元;
5.律师函一份、邮单一份、邮单签收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收函,明确要求收函后三天内清偿借款。
被告在诉讼中提交证据:借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达到200万元时,被告才需要清偿本案借款。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的证据1、3、4、5,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证据2,与被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中关于还款期限和还款条件的条款内容不同,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由双方的当事人签章确认,被告《借款协议》仅有被告一方签章,没有原告确认,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符合民事证据形式,可信度高,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予以采信,反之,因被告提交的借款协议缺乏双方签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7日,原告铭旗公司与被告达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铭旗公司向达腾公司提供无息借款1500000元,作中山至阳春高速公路开平至阳春段永久用电工程的前期费用,还款期限为2020年9月30日前。同日,达腾公司向铭旗公司出具借据确认收到上述款,2020年8月20日和21日,铭旗公司向达腾公司支付1500000元。2020年12月7日和21日,达腾公司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铭旗公司共还款1000000元。2021年5月10日,铭旗公司向达腾公司发出律师函,向其催收余款5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铭旗公司与被告达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铭旗公司向达腾公司实际支付借款1500000元,《借款协议》经双方平等协商,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因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双方对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被告超出还款期限未全部清偿借款债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应向原告返还借款和逾期还款之日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恩平市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如下: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4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36元,合共7452元(原告广东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恩平市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淑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