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5367号之一
原告:胡就强,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平市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西72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WNWQC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原告胡就强与被告恩平市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就强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670.72元、保全费1867.14元,诉讼费合共4537.86元(原告胡就强已预交),由原告胡就强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