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恩平市鑫平贸易有限公司、恩平市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5民初548号 原告:恩平市鑫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恩平市***槎龙围村三叉口路段(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5EJ4R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西72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WNWQC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恩平市鑫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恩平市鑫平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以被告已全部结清涉案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平市鑫平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平市鑫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84.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恩平市鑫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