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派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2884号之一
申请人: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溪路**吉林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MA0Y4YBB2K。
法定代表人:关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丽燕,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兴派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诸桥路**用代码91320282MA1MBD1P5J。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派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派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派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宜兴派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 晓 惠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