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派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375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溪路**吉林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MA0Y4YBB2K。
法定代表人:关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丽燕,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宜兴派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诸桥路**用代码
91320282MA1MBD1P5J。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
长春佳百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百力公司)诉宜兴派瑞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瑞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2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派瑞克公司返还佳百力公司预付款180000元,该款在2020年6月21日前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234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用1420元,合计3765元,由佳百力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11月10日、12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仅部分银行存款,审理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宜兴农商行红塔支行的账户,冻结期至2021年4月27日,到期若需续冻应在到期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逾期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无房产登记信息;苏BD××**本田牌车辆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至2022年8月31日,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本院2020年12月18日至派瑞克公司经营地高塍镇中川环保公司内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以电子送达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在本案执行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况,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若出现前述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4369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告知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2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