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3执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绿色家园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28号名实花园南楼A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637824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上高县。
江西绿色家园科技园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律师调查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18年5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3460元及利息,执行费1152元。截至2018年7月2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84612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后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5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
审判员***
审判员章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谌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