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439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索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50335.72元,并承担诉讼费1653.5元,执行费217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给付50335.72元及诉讼费1653.5元,于2014年3月30日给付50000元,2014年5月30日给付50000元.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再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