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3565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1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4730402984F。
法定代表人:张舍堂,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0年5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因此,于2022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若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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