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终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村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张舍堂,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邱有前
审 判 员 李宝萍
审 判 员 彭 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家英
书 记 员 刘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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