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民初1220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8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高平,男,生于1960年3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川,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
法定代表人:张舍堂,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高平、***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沣建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当庭坚称其系被告惠沣建司员工,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本院及渭滨法院出具的多份法律文书予以佐证。经查,上述法律文书中均载明原告系惠沣建司员工,被告惠沣建司当庭亦认可双方纠纷系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原告诉求。故对于本案涉争纠纷,原告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程序不当。原告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已减半)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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