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03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30402984F。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金台区。 申请执行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303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954元,承担执行费3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4年4月5日期满),暂无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以上查封、冻结财产如申请人要求续冻,须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朱 兵 审判员 李 凡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