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3财保630号
申请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30402984F。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生,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金台区金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784328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803.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206803.5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803.5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