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1035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天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5698650B。
法定代表人:易彩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张经柱,男,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被告山东天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经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天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经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储友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