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986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杨、XX飞,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聚鑫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西段南侧桂月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省丰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聚鑫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省丰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