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财保189号
申请人: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东路2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86328528。
法定代表人:林月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登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宇,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清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合铜路与广巢路交口科创中心办公楼一层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RUJGE78。
法定代表人:左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在第三人郓城县海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400万元。申请人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担保责任金额4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清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银行账户2000××××0083及其他银行账户的资金4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清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取郓城县海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4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期间,郓城县海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支付被申请人合肥清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郓城县海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协助执行义务。
本案全部财产保全金额以4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迪振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财保189号
申请人: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东路2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86328528。
法定代表人:林月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登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宇,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清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合铜路与广巢路交口科创中心办公楼一层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RUJGE78。
法定代表人:左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在第三人郓城县海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400万元。申请人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担保责任金额4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清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银行账户2000××××0083及其他银行账户的资金4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清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取郓城县海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4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期间,郓城县海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支付被申请人合肥清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郓城县海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协助执行义务。
本案全部财产保全金额以4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迪振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