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528号
原告: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东路2677号。
法定代表人:林月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忠和,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琨,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36岁,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
原告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