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257号
原告: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东路26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盛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佃户屯水管所东门南1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被告***,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
原告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盛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