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瑞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508号

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双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20385857。

法定代表人:彭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安龙、黄琼锋,贵州航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办事处五眼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314270871E。

法定代表人:王顺贵。

原告毕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1元,由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滨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