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508号
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双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20385857。
法定代表人:彭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安龙、黄琼锋,贵州航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办事处五眼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314270871E。
法定代表人:王顺贵。
原告毕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1元,由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滨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