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瑞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奢香古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1民初7296号
申请人贵州瑞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奢香古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瑞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696361.68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瑞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的保单号为6615XXXXXXXXXXXXXXX004、保险金额为1696361.68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瑞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院网络查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96361.68的范围内进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瑞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洁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