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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贵州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20063号
原告:***,男,彝族,1989年08月04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金海湖新区。
被告: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办事处五眼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314270871E。
法定代表人:王顺贵。
原告***诉被告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并将此事处理完毕,故无需开庭审理”为由,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之间的本次纠纷已得到解决,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春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