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伊新电气有限公司

德科摩橡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与温州伊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1民初658号
原告:德科摩橡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银珠路。
法定代表人:邓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波,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伊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经八路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金学信。
原告德科摩橡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伊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以债权债务已经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科摩橡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5元,已由原告德科摩橡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德科摩橡塑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蕾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