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伊新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比得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伊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经八路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比得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伊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比得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第21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乐清市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所签《年度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若协调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原告河南比得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利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