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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5执保354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齐河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财保1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被执行人***的工程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工程款,保全价值为140万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