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221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霞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67107391C。
法定代表人:何金辉,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钟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6476T48。
法定代表人:吴潇,执行董事。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02民初40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均已被其他多个法院查封在先,尚未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208.36万元,截至2020年12月15日已执行人民币0元,未执行人民币208.36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20年12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1002民初4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东
审判员 傅 兵
审判员 廖多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