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华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2984号
原告: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霞泉村。
法定代表人:何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一秋,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华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青枫墅园山语阁10-802室。
法定代表人:余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丽,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华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科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一秋,被告委托代理人余小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26日、2019年5月28日签订《软件购销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够购买“solidworksstandard2014简体中文版”软件共10套,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2019年6月24日分别支付货款147500元,共计295000元。2019年8月23日,原告通过“solidworks”软件查询发现被告提供的10套“solidworksstandard2014简体中文版”软件并未经过官方的授权许可,系非合法授权的正版软件,同时经原告核实,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案涉《软件购销合同》拾已无该软件的代理销售资质。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案涉合同,要求其返还货款未果,故特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二份《软件购销合同》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9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2463.75元(上述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9月16日,后续以被告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6%每年计算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详见计算清单),暂共计307463.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软件购销合同》二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案涉软件的事实。
2、银行回单两份,证明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2019年6月24日二次各支付货款147500元的事实。
3、SOLIDWORKS注册信息查询记录屏幕截图一组,证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软件并未经过官方的授权许可,系非合法授权软件的事实。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已向原告交付序列号,双方实际已经履行合同。上述软件也被原告激活,通过验收使用后不能二次使用,被告也对原告进行了培训。合同中,被告也明确上述产品是库存,没有欺骗隐瞒原告的意思,并且产品价格是非库存的三分之一左右。
被告为支持其诉答辩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海关进光凭证二份、快递单一组,证明被告货物的来源是合法的事实。
2、代理进口协议一份,证明该货物是由我们代理的事实。
3、付款证明一组,证明被告是向SOLIDWORKS公司购买货物的事实。
4、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一份,证明货物是被告合法获得的事实。
5、客户的验收单一份,证明当时被告的软件和合同里面的软件是相符的事实。
6、客户培训签字表、培训照片、截图各一份,证明该软件经过原告验收可以使用的事实。
7、授权证书一份,证明杭州钦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钦皓公司)是SOLIDWORKS公司的合法经销商事实。
8、变更登记情况一份,证明被告是钦皓公司的子公司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4、7、8有异议,证据5、6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1-4、7系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与本案无关(均系案外人钦皓公司相关材料),证据8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均不予确认;证据5、6予以确认。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2019年5月28日签订《软件购销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够购买“solidworksstandard2014简体中文版(库存)”软件共10套。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2019年6月24日分别支付货款147500元,共计295000元。原告购买上述软件后,对软件进行了验收,被告还对原告方人员进行了培训。根据被告提供的软件验收单,原告对下列事项进行了验收:软件安装、调试是否与合同相符、软件版本是否与合同相符、系统功能是否满足及用户操作培训。此后,原告方就上述软件向solidworks公司查询,发现均已被其他人注册,系非法授权软件。
另认定,庭审中被告陈述,签订上述合同时,被告并没有上述软件销售代理资质;“库存”是指被告从solidworks公司购买后再行出售的软件,“非库存”是指客户向被告下单,被告直接从solidworks公司为客户购买软件,购买“库存”软件的客户无法在solidworks公司官网注册,“非库存”的客户可以自己名义注册,此外,上述二种软件无区别。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案涉软件购销合同后,被告应当提供来源合法、无权利瑕疵的合法授权软件。现原告经官网查询,上述软件均为非法授权。合同中虽有“库存”的约定,但直至庭审时,被告仍称库存软件无权利瑕疵。被告所称的“价格明显偏低”,原告予以否认,从被告举证来看,也不足以认定价格明显偏低。综上,被告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原告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瑕疵。被告提供非法授权软件,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相应货款并赔偿损失。关于利息损失。根据本案中原告损失的实际情况,本院自合同解除之日按LPR计至款项付清之日。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软件购销合同(定单编号:H3D-201800626-ZL),于2019年5月28日签订的软件购销合同(定单编号:×××ZL),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杭州华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95000元及利息(按货款295000元,自合同解除之日按LPR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56元,由原告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杭州华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