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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2814号
原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灵峰街道霞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67107391C。
法定代表人:何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女,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深澜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1168号4幢23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90399890T。
法定代表人:牛小峰。
被告:牛小峰,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深澜模型有限公司、牛小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元(已减半),由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彬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