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92号
原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霞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6710739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牧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868746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牧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