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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546号之一

原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44562D。

法定代表人:费勤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国,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4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03134N。

法定代表人:王学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9元,减半收取计6379.5元,由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毕晓山

审 判 员  陈中先

人民陪审员  孙 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婉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