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财保81号
申请人安徽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9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9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太敏
书记员 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