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1293号之一
原告: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4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03134N。
法定代表人:王学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44562D。
法定代表人:费勤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5月11日,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24元,减半收取计7,112元,由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朴素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人民陪审员 刘 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