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4153号
原告: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创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世宁大厦**1723v>
法定代表人:江涛。
原告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