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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0207民初25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神山南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6316135E。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4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03134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被告***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电信服务费226451.61元及逾期利息(以226451.61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安徽工程大学网络服务代理商,主要为安徽工程大学提供校园网服务。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互联网专线租用框架协议》(下称《租用框架协议(一)》)。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通信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电信服务费。2018年4月2日,双方续签《互联网专线租用框架协议》(下称《租用框架协议(二)》)。约定,被告在合同期内向原告租赁不低于1条互联网专线,每条专线提供4个可用固定IP地址,电信服务费用为6万元/月,服务期3年,被告须于协议签订当月以及每个正常使用月份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若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1月的15日,被告函请原告暂停电信业务服务,19日,原告回函被告2021年1月24日暂停服务,《租用框架协议(二)》即日解除。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的电信服务费,合计226451.61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中国联通CBSS支持系统”自动核算生成被告拖欠的电信服务费,2022年7月5日,原告向芜湖市法信公证处申请公证,该处将该电子数据进行证据固定,并对公证过程全程摄像。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讯公司辩称,1.被告认可原告诉请的电信服务费226451.61元。2.因为疫情影响了正常运营,被告向原告申请减免两个月租金。2009年,原告欠被告48万元,被告与原告进行交涉,也向原告发送函件,但原告未支付,被告因此未支付原告电信服务费。3.被告积极向原告主张权利,并已提起诉讼;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租赁被告的设备拿走。4.被告不存在恶意违约,不应当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甲方***讯公司与乙方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签订《租用框架协议(一)》。约定,第一条、合同概述。1.2甲方同意租用,乙方同意出租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中详述的互联网专线业务。1.3合同签约地点:安徽工程大学网络服务中心。第二条、合同标的。甲方在合同期内向乙方租赁不低于1条互联网专线,首批办理1条,每条提供4个可用固定IP地址。第三条、价格条款。3.1合同资费。甲方作为乙方通信业务的集团客户,在资费方面享受乙方大客户的待遇,乙方根据甲方使用的业务种类给予适当幅度的优惠和让利如下:将3G带宽专线标准资费从120万元/月优惠至6万元/月,有效期一年。寒暑假期间,甲方需提前至少15天通知乙方暂停、开启专线资源,方便乙方机房操作。暂停当月按照1-15天收取半月费用,16-31天收取整月费用方式处理。3.2计费起始日:双方确定,客户在《中国联通专线业务开通确认书》上签字之日为计费起始日。第四条、付款条款。4.1本合同租金支付采用按月预付费方式。甲方需于合同签约一个月内支付费用。第五条、甲方责任与义务。5.3甲方应按时向乙方缴纳协议规定的互联网宽带专线租赁费用。第七条、合同有效期。7.1本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合同期履行未满两年的,甲方须向乙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合同终止;如合同期已经履行两年或以上的,本合同可于甲方向乙方书面通知后的次月且甲方已结清所有租用费后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违约。第八条、合同终止。8.1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满后,任何一方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1年。8.2在顺延期(服务期之后的延长期限)内,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第十一条、索赔。11.1甲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交付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费的该条互联网专线月租费总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项为止。逾期交纳租费超过三十天,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若甲方对乙方所收费用有异议,则应在缴费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正式向乙方提出。《租用框架协议(一)》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8年4月2日,甲方***讯公司与乙方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签订《租用框架协议(二)》。约定,第三条、价格条款。3.1合同资费。甲方作为乙方通信业务的集团客户,在资费方面享受乙方大客户的待遇,乙方根据甲方使用的业务种类给予适当幅度的优惠和让利如下:将3G带宽专线标准资费从120万元/月优惠至6万元/月,有效期三年。第四条、付款条款。4.1本合同租金支付采用按月预付费方式。甲方需于合同签约当月以及每个正常使用月内支付费用。因系统欠费停机造成的投诉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合同有效期。7.1本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租用框架协议(二)》其他内容基本同《租用框架协议(一)》。 2021年1月15日,***讯公司制作《关于安徽工程大学申请减免联通宽带租赁费用的函》(以下简称《申请函》)。以2020年初安徽工程大学受疫情停课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学校校园网络整改,停止收费。我司之前已向贵司提出宽带租赁减免申请,……,我司与贵司之前签署的宽带租赁合作模式实在难以为继。安徽工程大学即将放寒假为由,申请暂停租赁的3个G带宽资源,费用减免。并函请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减免宽带租赁费,暂停租赁带宽。 2021年1月15日,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制作《关于停止安徽工程大学校园网带宽的函》(以下简称《回复函》)。 根据《租用框架协议(二)》,我公司提供3G带宽,月租6万元/月。自2020年9月至今,贵公司已有4个月未支付专线租赁费用,累计24万元(包括2020年9月、10月、11月及2021年1月)。现我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24日开始,暂停提供通信服务。并函复***讯公司自2021年1月24日暂停服务。 2022年7月5日,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向安徽省芜湖市法信公证处申请,对其中国联通CBSS支撑系统内客户拖欠费用相关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22年7月11日,安徽省芜湖市法信公证处出具(2022)皖芜法公证字第324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保全操作过程中共获得截屏图片五张,本公证员***对上述操作过程全程进行摄像,就上述保全过程制作《工作记录》一份。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截屏图片打印件系根据保全现场截屏所得图片打印所得,内容与截屏页面内容一致;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内存储的内容系保全现场截屏和拍摄所得,内容与现场情况一致。2020年的9月、10月、11月,2021年1月,应收***讯公司款分别为6万元、6万元、6万元、46451.61元,合计226451.6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用框架协议(一)》《租用框架协议(二)》,《申请函》《回复函》,《公证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租用框架协议(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主张***讯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226451.61元。 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将互联网专线(3G带宽专线)提供***讯公司使用,***讯公司应当按约支付租金。 《租用框架协议(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租金支付采用按月预付费方式。***讯公司需于合同签约当月以及每个正常使用月内支付费用。因此2020年的9月、10月、11月,2021年1月的租金,支付日至迟于2020年的8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12月31日支付。***讯公司对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请数额也予认可。故,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讯公司反驳因疫情期间影响其正常运营,向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申请减免两个月租金。***讯公司函请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减免宽带租赁费,暂停租赁带宽。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仅函复***讯公司自2021年1月24日暂停服务,***讯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反驳理由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讯公司辩称2009年,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欠***讯公司48万元,并已提起诉讼;该辩称既非反驳,也非反诉,非本案审理范围。 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主张***讯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26451.61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租用框架协议(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讯公司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交付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天须向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付费的该条互联网专线月租费总额的3‰的违约金。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因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以月利率1.5%为计算标准。 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非双方约定;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讯公司违约所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据此,本院确认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为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前文已述,***讯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日,于法不悖,且有利于***讯公司,本院予以采信。 故,联通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讯公司反驳,被告不存在恶意违约,不应当支付利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行为人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严格责任原则。过错成为免责事由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即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否则即使债务人无过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付款,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故其反驳,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租金226451.6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4倍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7元,减半收取计2348.5元,由被告***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