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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执2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4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03134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汤和南路大明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946862。 法定代表人:**。 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3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被告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19406.43元及利息(以419406.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7591元,减半收取3795.5元,由被告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在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本院制作(2022)皖0302执288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具体信息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以及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根据总对总反馈,被执行人开设有数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只有极少量余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D××**、皖CD××**、皖CD××**、皖CD××**、皖CD××**、皖CD××**、皖CD××**、皖C2××**汽车。 4、本院前往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3278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8号);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3825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7号);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4923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6号);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4645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5号);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5959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4号);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7177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3号);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2638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2号);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675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1号);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7447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5、本院以书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的财产查控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明确告知若提供不了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本院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信息查询一次,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恢复执行。若搜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无论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还是前往相关部门和被执行人居住地实际调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和限制消费惩戒,并将相关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如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王 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君